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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噪声法宣贯 | 关于交通噪声

行业资讯 | 2022年06月07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将噪声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四个大类。《噪声法》共九章,其中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集中在第六章,相应法律责任集中在第八章。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现在,交通噪声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行噪声。

一、

源头防控

(一)规划控制

制定国土空间、交通运输规划要考虑声环境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时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工艺设备

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等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国家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实行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低噪声是指该类产品噪声排放量远低于产品噪声限值规定的水平】

(三)新建项目建设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二、

各要素管理

(一)发声设备

【改装】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使用】

·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污染。

(二)养护管理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民用机场

·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在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要进行建筑隔声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噪声要求。

·机场起降航空器,采取低噪声飞行程序、起降跑道优化、运行架次和时段控制、高噪声航空器运行限制或者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降噪等措施。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其他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行和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要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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